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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主要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 一般原则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涉外离婚的特殊规定 :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华侨情况 :

如果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且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可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双方居住情况 :

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法院有权受理。

5. 双方均为外国人 :

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管辖权。

6. 法律适用 :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中国法律。

以上规定为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基本框架,具体案件可能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双方的实际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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